| (i) |
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行"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空氣流通等訂"之後刪除"有",並以"定的"代替;在"規劃指引"之後刪除",但由於該等指引";在"通風和採光等,"之後加上"更造成離海岸線較遠的區域(例如深水鶪峈o尖旺舊區等地)的空氣質素下降,";及在"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之後加上"、加強屋宇署及兩鐵(即地鐵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在審批建築物設計時對通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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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行"之前刪除"雖然",並以"由於"代替;在"現行《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之後刪除"對建築物的密度、布局、城市設計和空氣流通等訂有規劃指引,但由於該等指引";在"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之後刪除"考慮以立法形式規範建築物的密度和高度、空氣流通和採光等,同時保護山脊線和海港景觀",並以"採取以下措施"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 (一) 把現只適用於政府建築物的《空氣流通評估技術通告》(TC1/06),延伸至巿區重建局的所有計劃、鐵路車站上蓋發展計劃及私人發展計劃; (二) 發揮帶頭作用,立即全面檢討目前各個大型面積發展計劃的設計和規模,尤其是巿區重建局的重建計劃及政府全資擁有的鐵路公司的車站上蓋發展計劃,以確保各項發展須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十一章'城巿設計指引'中的'空氣流通意向指引'及《空氣流通評估技術通告》的規定,並降低發展密度或改善設計,以確保屏風效應不會出現; (三) 全面檢討所有已審批但仍未興建的大型發展項目,以便從改善設計茪漶A如增加樓宇間的距離、加設觀景廊及通風走廊、沿邊界後退、增加地面的公共空間等,把屏風效應的影響減至最低; (四) 不應以土地交換、發展權或額外的地積比率,補貼鐵路發展、巿區重建、文化設施或其他公共設施,因為各區的土地發展密度應是專業規劃的決定,而非財務上的考量; (五) 全面檢討包括都會區及新巿鎮等所有地區的發展密度,避免出現屏風樓宇,尤其在通風位置上,如臨海地帶或單邊開揚的地區;位處高密度地區的政府用地不宜出售作物業發展,並應保持低密度發展或闢作休憩用地,以紓緩同區私人物業發展密度的增長;新規劃地盤的面積不宜過大,並應以觀景廊或通風走廊分隔,增加地面通風;地盤合併亦應予限 制,以減少屏風效應; (六) 修訂現行法例,如《建築物條例》第16條,或通過作業備考,訂定更客觀的守則,為建築事務監督及業界提供更清晰的依據,避免興建如屏風樓等對鄰近樓宇的空氣流通有不良影響的建築物; (七) 檢討現行各種機制及指引,以防止不必要地出現屏風效應,如過大的停車平台,或因部門間不協調而出現的屏風樓宇; (八) 摒棄以一貫的平面思維作城巿規劃,而以立體空間思維取而代之;在規劃過程中以立體模型輔助設計,並以此作為與公眾溝通的工具,從而及早預見樓宇密度、體積及布局會否引致屏風效應;亦應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建築圖則'以外,以因地制宜的方式,為各分區擬備'都巿設計大綱指引'; (九) 參考外地經驗,制訂相關指引,以防止出現屏風效應﹕(i) 上海訂有限制板式樓宇闊度不可超過60米等規定; (ii) 紐約巿對建築物訂有街影投射管制,令超高層建築不會如長城般連合起來;及 (iii) 日本和新加坡在地契或建築物條款中加入樓宇高度及體量的限制,防止屏風樓的出現; (十) 參考牛頭角上h重建等例子,在規劃大型新發展地盤時,進行日照、風洞及地方氣候分析等評估,以減少新建築對社區的負面影響; (十一) 增加非官方專業及社區人士在規劃範疇的參與,並考慮設立'規劃援助計劃',在有需要時協助巿民作出規劃申請,讓受影響的居民與商戶更易獲得獨立及專業的意見,確保在規劃過程中照顧到社區人士的意願;及 (十二) 長遠來說,應重組城巿規劃委員會,令其獨立於政府;政府一方面享有賣地收益,另一方面卻主導城巿規劃過程,難免存在利益衝突,也難以確保城市規劃委員會可不偏不倚地作出以民為本的規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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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現行"之前刪除"雖然";在"布局"之後刪除"、",並以"和"代替;在"城市設計"之後刪除"和空氣流通等";在"規劃指引,但"之後刪除"由於該等指引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以致";在"屏風式建築物"之後加上"依然";及在"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之後刪除"考慮以立法形式",並以"研究在不影響私人發展權益的原則下,從速制訂綠化比率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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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不良影響"之後加上",而城市規劃委員會在阻止或減低有關的不良影響方面未能符合公眾的期望";在"全面檢討"之後加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及工作方法,以加強市民參與及其民意代表性;檢討";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之後刪除",並考慮以立法形式規範",並以"及《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等相關文件;加強立法,包括在具法律效力的法定圖則內,就不同區域的地塊註明採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等相關文件內,有關"代替;在"空氣流通"之後刪除"和",並以"、"代替;及在"採光"之後刪除"等,",並以"及歷史建築物保育等適用章節中,具體明確而可予執行的條文、發展參數或程序,以快速和有效的方法減少屏風效應;"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