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鑒於不少國家已制定法例,確保政府活動及事務以書面充分地妥為記錄、政府檔案得以妥為管理及處置、具有保留價值的檔案獲甄選移交檔案處保存,以及基於問責及透明度的理由可讓公眾查閱,為何香港並無類似法例;
|
| (二) |
"歷史檔案"有否任何正式定義,以及是否與香港法例所界定的"公共紀錄"一詞相同;
|
| (三) |
鑒於聯合王國的《公共紀錄法令》歷史悠久,內地當局已於1987年制定檔案法,而澳門亦有類似法例,政府有否考慮或計劃制定檔案法;若有,有關時間表為何;及
|
| (四) |
既然香港並無任何檔案法,就下列各項而言,政府如何確保其常用、非常用及歷史檔案得以妥善管理:
|
|
(i) |
過去7年,每年所開立的政府檔案數目;
|
|
(ii) |
過去7年,每年鑒定需銷猁漪F府檔案數目;
|
|
(iii) |
過去7年,每年鑒定為歷史檔案的政府檔案數目及主要類型;
|
|
(iv) |
政府內這些類別檔案的現行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其適用的管理計劃;
|
|
(v) |
把政府檔案鑒定為歷史檔案的機制及安排;
|
|
(vi) |
保存歷史檔案的地點及方法;
|
|
(vii) |
公眾可查閱公開或非公開歷史檔案的地點及途徑;
|
|
(viii) |
決定保存及批准公眾查閱歷史檔案的人;
|
|
(ix) |
確保歷史檔案妥為鑒定並在檔案處保存的機制,即使政府政策局或部門可拒絕讓檔案接受鑒定或把檔案移交檔案處;
|
|
(x) |
可供市民在不獲准查閱歷史檔案時提出上訴的機制;及
|
|
(xi) |
每年就管理常用、非常用及歷史檔案所批出的撥款及人手資源(政府人員的數目、其專業資格、職級及專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