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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巧文(右)由代表律師陪同出庭 (周萬聰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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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大 女 生 陳 巧 文 , 今 年 5 月 奧 運 火 炬 在 本 港 傳 送 期 間 展 示 「 雪 山 獅 子 旗 」 , 引 起 在 場 其 他 人 士 不 滿 , 並 遭 警 方 帶 離 現 場 。 她 指 警 方 阻 止 她 行 使 言 論 自 由 及 集 會 權 利 , 向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 主 審 法 官 要 求 代 表 律 師 重 新 撰 寫 理 據 , 再 決 定 是 否 受 理 申 請 。
代 表 律 師 在 庭 上 表 示 , 陳 巧 文 當 時 只 是 行 使 公 民 權 利 , 卻 被 警 方 帶 走 及 扣 留 , 做 法 不 當 , 但 法 官 張 舉 能 指 出 , 申 請 人 應 針 對 警 方 是 否 沒 有 作 出 合 理 步 驟 , 讓 她 進 行 示 威 活 動 , 在 法 律 上 提 出 理 據 , 至 於 申 請 人 提 及 遭 到 襲 擊 , 法 官 指 這 不 屬 於 司 法 覆 核 範 疇 , 頒 令 申 請 人 在 7 天 之 內 , 向 法 庭 提 交 修 改 後 的 理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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