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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由 是 追 尋 知 識 與 幸 福 的 必 要 條 件 , 言 論 自 由
更 是 一 切 自 由 之 本 ; 因 此 , 言 論 自 由 在 開 放 社 會 ? 有 至 高 無 上 的 價 值 。 美 國 憲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毫 不 含 糊 地 申 述 「 國 會 不 得 制 訂 法 例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 , 立 國 二 百 多 年
, 無 數 「 極 端 」 的 言 論 , 包 括 焚 燒 國 旗 、 破 壞 徵 兵 証 , 鼓 吹 反 政 府 等 , 皆 基 於 言
者 無 罪 的 原 則 , 受 到 憲 法 保 護 。 當 然 , 言 論 不 能 全 無 限 制 , 通 常 , 限 制 言 論 的 原
則 有 兩 個 : 其 一 , 該 等 言 論 會 否 造 成 「 明 顯 及 即 時 的 傷 害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 例 如 , 「 在 擠 迫 的 戲 院 ? 假 喊 火 警 」 就 是 最 經 典 及 最 經 常 被 引 述 的 比
喻 ; 其 二 , 該 等 言 論 有 否 侵 害 弱 小 者 的 權 利 , 例 如 , 立 法 限 制 兒 童 接 觸 淫 穢 及 不
雅 資 訊 , 就 是 基 於 兒 童 心 智 並 未 成 熟 , 容 易 受 到 誤 導 而 作 出 。
新 媒 體 帶 來 新 問 題
在 過 去 二 百 多 年 , 美 國 經 歷 無 數 法 庭 案 例 , 已 經 清 楚 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原 則 及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 來 處 理 個 別 言 論 應 否 受 到 限 制 。 但 是 , 新 媒 體 帶 來 新 問 題 , 在 美
國 , 互 聯 網 深 入 民 間 , 已 經 成 為 每 一 個 學 童 必 須 的 學 習 工 具 及 親 密 的 伴 侶 。 由 於
是 新 生 事 物 , 所 以 並 無 規 管 機 制 , 在 百 花 齊 放 的 局 面 之 下 , 自 然 出 現 良 莠 不 齊 的
現 象 , 不 良 的 資 訊 靜 悄 悄 跑 到 大 眾 眼 前 , 比 以 前 更 無 孔 不 入 地 影 響 年 青 一 代 , 令
到 老 師 及 家 長 大 為 頭 痛 , 紛 紛 要 求 管 制 。 但 是 , 美 國 社 會 習 慣 開 放 , 要 對 言 論 進
行 監 管 , 簡 直 不 可 思 議 , 因 而 爭 議 再 起 , 以 往 激 烈 的 辯 論 又 再 重 演 。 不 過 , 結 局
是 否 一 樣 , 有 待 歷 史 明 證 。
五 年 前 ,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八 日 , 國 會 經 過 激 烈 辯 論 之 後 , 終 於 通 過 美 國 第 一 條 針
對 互 聯 網 的 法 例 : 《 通 訊 標 準 條 例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 並 由 總 統
克 林 頓 簽 署 生 效 。 法 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電 腦 網 絡 裡 向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發 放 或 展 示
不 雅 或 明 顯 令 人 不 安 的 資 訊 , 可 被 判 入 獄 最 高 兩 年 及 罰 款 二 萬 五 千 美 元 ( 約 港 幣
二 十 萬 元 ) 。 但 是 , 法 例 生 效 當 日 , 無 數 專 業 及 壓 力 團 體 束 勢 待 發 , 以 美 國 公 民
自 由 聯 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及 美 國 圖 書 館 協 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為 首 的 聯 盟 , 不 單 口 誅 筆 伐 , 還 入 稟 法 院 , 控 告 政 府 違 反 憲 法 , 侵
害 言 論 自 由 。
收 窄 言 論 空 間 違 反 憲 法
同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 賓 夕 法 尼 亞 州 東 區 法 院 完 成 初 審 , 三 位 法 官 一 致 裁 定 《 通 訊 標
準 條 例 》 違 反 憲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 頒 佈 禁 制 令 , 令 法 例 暫 停 執 行 。 法 官 Dalzell 是
三 位 主 審 官 之 一 , 他 在 判 詞 中 指 出 , 在 保 障 弱 小 者 方 面 , 美 國 憲 法 只 容 許 國 會 制
訂 法 例 禁 制 兒 童 猥 褻 物 品 及 硬 性 猥 褻 物 品 等 等 淫 穢 資 訊 , 而 且 禁 制 的 範 圍 必 須 是
狹 窄 及 清 晰 (narrow and well-understood) ; 但 是 《 通 訊 標 準 條 例 》 所 針 對 的 「
不 雅 」 及 「 明 顯 令 人 不 安 」 , 太 過 含 糊 , 而 且 包 含 太 廣 , 易 被 濫 用 , 因 此 , 法 官
都 「 毫 不 猶 疑 」 地 裁 定 民 間 團 體 得 直 , 凍 結 法 例 。
眾 所 周 知 , 互 聯 網 的 世 界 無 邊 無 際 , 並 無 有 效 的 工 具 去 確 認 接 收 者 的 年 齡 ; 因 此
, 發 放 人 為 了 符 合 法 例 中 「 十 八 歲 以 下 」 的 要 求 , 必 定 會 小 心 翼 翼 , 甚 至 傾 向 保
守 , 將 一 些 甚 有 價 卻 有 可 能 引 起 不 安 的 資 訊 刪 除 , 例 如 , 有 關 安 全 性 行 為 或 醫 學
手 術 的 照 片 , 就 有 可 能 首 當 其 衝 。 換 句 話 說 , 《 通 訊 標 準 條 例 》 收 窄 了 言 論 空 間
, 因 而 被 裁 定 違 憲 。
一 年 後 ,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確 認 地 區 法 院 的 裁 決 , 《
通 訊 標 準 條 例 》 正 式 被 廢 除 , 其 中 有 關 「 明 顯 令 人 不 安 」 條 文 , 更 被 九 比 零 一 致
否 決 。 由 始 至 終 , 《 通 訊 標 準 條 例 》 在 通 過 後 完 全 未 曾 執 行 , 就 已 經 壽 終 正 寢 。
這 也 是 互 聯 網 法 例 第 一 次 在 最 高 級 的 法 庭 進 行 憲 法 層 面 的 審 查 。 不 過 , 事 情 並 未
了 結 , 故 事 還 未 說 完 ,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詞 還 留 下 一 條 尾 巴 , 主 理 審 判 的 法 官 指 出 國
會 有 責 任 保 障 兒 童 免 於 不 雅 資 訊 的 騷 擾 , 並 應 提 供 指 引 考 慮 將 來 立 法 。
強 制 安 裝 過 濾 軟 件 遭 挑 戰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 國 會 再 通 過 法 例 , 要 求 全 美 接 受 公 費 資 助 並 提 供 互 聯
網 服 務 的 各 大 小 圖 書 館 , 必 須 安 裝 過 濾 軟 件 , 確 保 兒 童 避 開 不 良 資 訊 , 這 條 法 例
名 為 《 兒 童 互 聯 網 保 護 條 例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近 年 , 「 數 碼 分 化 」(Digital Divide) 的 問 題 被 提 到 議 事 日 程 上 , 財 富 分 配 的 兩
極 化 開 始 在 資 訊 世 界 出 現 , 經 濟 上 的 貧 者 , 在 掌 握 資 訊 方 面 也 是 貧 者 。 因 此 , 美
國 政 府 大 量 增 加 撥 款 , 資 助 全 國 各 大 小 圖 書 館 , 安 裝 各 種 電 腦 設 施 , 務 求 令 到 每
一 個 人 , 都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 學 習 使 用 電 腦 , 接 觸 互 聯 網 世 界 。 因 此 , 《 兒 童 互 聯
網 保 護 條 例 》 的 影 響 更 為 廣 泛 , 深 入 至 全 國 每 一 個 角 落 , 因 為 美 國 大 大 小 小 的 圖
書 館 , 總 數 比 麥 當 奴 快 餐 店 還 多 。
四 日 之 後 , 美 國 公 民 自 由 聯 盟 宣 佈 再 次 透 過 法 律 途 徑 , 挑 戰 此 項 法 例 。 美 國 圖 書
館 協 會 隨 即 加 入 戰 團 , 也 準 備 入 稟 法 院 , 要 求 頒 發 禁 制 令 , 凍 結 法 例 。 他 們 聲 稱
法 例 違 反 憲 法 , 收 窄 市 民 在 圖 書 館 內 能 夠 接 收 到 的 資 訊 , 違 反 憲 法 第 一 條 正 案 。
一 場 法 律 大 戰 如 箭 在 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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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 國 圖 書 協 會 籌 款 控 告 政 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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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濾 軟 件 是 否 有 效 , 一 直 備 受 質 疑 , 聯 邦 政 府 轄 下 一 個 委
員 會 曾 經 進 行 研 究 , 在 法 庭 作 證 時 , 也 承 認 現 時 的 技 術 未 能 有 效 令 兒 童 遠 離 不 良
資 訊 , 安 裝 了 過 濾 軟 件 , 只 會 製 造 了 假 象 , 錯 誤 地 令 父 母 放 心 。 反 對 立 法 的 組 織
更 引 述 調 查 , 指 出 : 「 每 五 個 不 良 網 站 , 就 有 一 個 無 法 被 過 濾 軟 件 阻 截 , 過 濾 軟
件 只 會 搜 尋 關 鍵 字 , 而 不 是 去 判 斷 甚 麼 是 不 良 的 內 容 。 」 是 否 安 裝 過 濾 軟 件 , 安
裝 甚 麼 軟 件 , 應 該 由 圖 書 館 理 員 根 據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來 作 出 專 業 的 決 定 , 而 不 應 「
一 刀 切 」 強 制 所 有 電 腦 都 安 裝 過 濾 軟 件 , 將 本 應 是 家 長 、 老 師 的 責 任 , 交 給 國 家
去 釐 行 。 這 就 是 反 對 者 的 論 據 。
在 美 國 的 開 放 傳 統 下 , 《 兒 童 互 聯 網 保 護 條 例 》 會 否 像 上 一 次 一 樣 未 經 引 用 就 被
廢 除 , 仍 是 未 知 之 數 。 今 次 正 反 雙 方 所 持 論 據 不 相 伯 仲 , 未 到 最 後 一 刻 , 未 知 鹿
死 誰 手 。
民 意 並 非 至 高 無 上
回 顧 過 去 兩 次 規 管 互 聯 網 的 立 法 過 程 , 又 立 又 廢 , 狀 似 兒 戲 , 其 實 反 映 了 三 權 分
立 的 立 法 精 神 。 法 例 雖 然 經 由 普 選 授 權 的 國 會 通 過 , 也 非 一 勞 永 逸 ; 若 社 會 上 出
現 異 議 , 少 數 群 體 仍 可 透 過 司 法 渠 道 申 訴 , 最 後 由 最 高 法 院 定 奪 , 審 查 法 例 有 否
違 反 更 高 的 憲 法 原 則 。 這 個 過 程 反 映 民 意 並 非 至 高 無 上 , 理 性 分 析 仍 有 地 位 。 若
民 意 橫 流 , 會 出 現 暴 民 政 治 , 與 獨 裁 者 的 絕 對 權 力 毫 無 分 別 , 同 樣 會 製 造 社 會 災
難 。 今 次 的 立 法 充 份 說 明 選 舉 機 制 越 有 效 地 反 映 民 意 , 其 所 制 訂 法 例 會 越 趨 保 守
, 因 為 大 多 數 人 都 傾 向 維 持 現 狀 , 保 衛 眼 前 利 益 。 互 聯 網 法 例 能 夠 在 國 會 通 過 ,
反 映 社 會 上 有 強 烈 需 求 ; 幸 好 法 院 扮 演 了 制 衡 角 色 , 保 護 了 少 數 人 的 意 見 , 更 彰
顯 了 憲 法 精 神 的 更 高 原 則 。
■ 陳 耀 華
香 港 電 台 公 共 事 務 組 節 目 監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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