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 與 知 識 產 權 這 緣 份 應 該 在 千 多 年 之 前 , 當 畢 昇 發 明 印 刷 術 時 便 開 始 , 但 基 於 社 會 及 文 化 原 因 , 並 沒 有 萌 芽 。 出 版 媒 體 跟 雛 形 知 識 產 權 走 在 一 起 是 最 近 三 百 年 的 事 , 媒 人 是 功 利 的 公 共 行 政 理 由 。 跟 盲 婚 啞 嫁 沒 有 多 大 分 別 。

 

媒 體 與 版 權 結 合

近 代 媒 體 和 版 權 的 關 係 是 浪 漫 的 。 每 一 新 媒 體 的 出 現 ( 如 電 影 、 唱 片 、 電 台 、 電 視 ) , 版 權 很 快 便 與 之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 承 認 密 集 式 心 志 耕 耘 和 金 錢 投 資 的 成 果 , 該 受 到 版 權 法 律 保 護 , 禁 止 他 人 坐 享 其 成 , 維 持 合 理 和 客 觀 的 公 平 競 爭 條 件 。 國 際 社 會 在 一 八 八 六 年 制 定 了 第 一 份 國 際 版 權 條 約 , 從 此 建 立 了 國 際 版 權 的 基 本 法 律 原 則 。

媒 體 與 版 權 結 合 後 , 二 人 世 界 般 過 了 近 百 年 , 像 與 第 三 者 ( 如 媒 體 從 業 或 其 他 版 權 使 用 者 ) 無 關 。 傳 媒 媒 體 有 其 專 業 , 版 權 是 次 要 配 套 ; 而 版 權 本 身 亦 與 其 他 創 意 系 統 ( 如 電 腦 程 式 、 表 演 者 的 表 演 等 ) 拉 上 關 係 , 傳 媒 媒 體 祇 是 其 中 之 一 。 專 業 性 的 花 心 , 只 容 許 被 動 性 的 接 觸 , 雙 方 積 極 接 觸 是 另 一 回 合 的 事 。

二 十 世 紀 末 世 貿 烏 拉 圭 回 合 首 次 將 知 識 產 權 與 貿 易 拉 上 關 係 , 目 的 是 借 助 世 貿 有 效 的 排 難 解 紛 及 執 行 架 構 去 增 加 知 識 產 權 的 經 濟 實 效 。 知 識 產 權 與 貿 易 , 其 實 是 十 分 登 對 的 。 因 為 任 何 貿 易 主 體 , 不 外 乎 商 品 或 服 務 , 而 它 們 均 附 有 知 識 產 權 , 最 少 有 一 個 商 標 , 而 資 訊 性 物 品 絕 大 多 數 都 有 版 權 保 護 。 世 貿 回 合 令 各 方 對 知 識 產 權 產 生 興 趣 , 發 達 國 家 更 作 為 施 政 成 效 的 重 要 指 標 。 媒 體 作 為 版 權 受 益 對 象 又 怎 可 以 置 身 度 外 ?

 

數 碼 環 境 的 版 權 保 護

早 在 十 年 前 , 國 際 知 識 產 權 社 會 已 意 識 到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可 會 對 版 權 帶 來 衝 擊 , 於 是 開 展 了 數 年 國 際 會 議 , 探 討 種 種 問 題 。 目 標 是 訂 立 適 用 於 數 碼 環 境 的 國 際 版 權 條 約 。 筆 者 有 幸 參 加 了 這 些 會 議 。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完 成 了 互 聯 網 公 約 。 確 定 了 互 聯 網 上 非 授 權 向 公 眾 提 供 作 品 亦 是 一 侵 權 行 為 。 但 純 是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硬 件 者 , 因 不 涉 及 任 何 版 權 作 品 的 提 供 , 自 然 不 是 侵 權 了 。

筆者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前任總幹事Dr. Bogsch(左)及現任總幹事
Dr. Idris。

回 歸 前 , 香 港 政 府 對 知 識 產 權 系 統 ( 包 括 版 權 、 發 明 專 利 、 外 觀 設 計 、 集 成 電 路 佈 圖 設 計 ) 的 本 地 化 及 現 代 化 準 備 立 法 工 作 進 行 得 如 火 如 荼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實 施 的 香 港 版 權 條 例 已 包 涵 互 聯 網 公 約 的 主 要 條 文 。 國 際 傳 媒 亦 作 出 報 導 。 前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總 幹 事 Dr. Bogsch 於 當 日 抵 港 作 回 歸 儀 式 的 貴 賓 , 他 下 機 後 第 一 樣 想 看 的 , 竟 是 香 港 版 權 條 例 。 筆 者 祇 好 在 政 府 印 務 局 找 一 本 給 他 ! 他 對 香 港 能 迅 速 立 法 表 示 讚 賞 。 對 媒 體 從 業 的 意 義 是 香 港 版 權 法 的 原 則 適 合 於 傳 統 世 界 及 互 聯 網 數 碼 世 界 。 傳 統 版 權 媒 體 經 非 形 體 數 碼 化 後 , 同 樣 受 到 香 港 版 權 法 保 護 , 並 沒 有 含 糊 不 清 的 地 方 。 要 了 解 的 反 而 是 條 文 細 節 。

 

版 權 定 義 與 權 屬

「 法 律 不 外 人 情 」 , 是 一 種 歸 根 究 底 的 分 析 。 法 律 條 文 卻 非 常 綿 密 。 版 權 原 創 作 品 , 即 文 字 、 音 樂 、 戲 劇 、 藝 術 作 品 , 可 透 過 兩 維 媒 體 ( 如 報 紙 、 雜 誌 ) 或 三 維 媒 體 ( 如 雕 塑 、 模 型 ) 顯 現 出 來 。

印刷術自發明以來,便與版權開始結緣。

由 原 創 作 品 衍 生 出 來 的 版 權 作 品 有 錄 音 製 品 、 音 像 製 品 、 無 線 電 台 電 視 廣 播 和 有 線 電 台 電 視 傳 播 。 演 藝 人 的 表 演 也 有 近 版 權 式 的 保 護 , 印 刷 出 版 人 的 排 版 形 式 也 如 是 。 這 些 版 權 作 品 或 近 版 權 作 品 既 獨 立 、 又 重 疊 。 版 權 的 取 得 又 無 需 註 冊 , 祇 要 將 意 念 儲 存 於 媒 體 便 可 即 時 享 有 國 際 版 權 保 護 。

原 創 版 權 作 品 ( 與 音 像 製 品 ) 保 護 期 一 般 為 作 者 有 生 之 年 再 加 五 十 年 , 衍 生 作 品 ( 除 音 像 製 品 ) 為 五 十 年 , 而 印 刷 出 版 人 的 排 版 也 有 二 十 五 年 。 保 護 期 終 結 後 成 為 公 有 財 產 , 目 的 是 平 衡 產 權 人 的 投 資 與 社 會 對 該 等 作 品 的 訴 求 , 是 一 合 乎 情 理 的 安 排 。

就 權 屬 方 面 , 作 者 是 版 權 人 , 受 僱 或 受 委 託 作 品 版 權 人 主 要 是 看 合 約 的 安 排 。 像 其 他 私 有 產 權 一 樣 , 版 權 是 可 以 轉 讓 、 承 繼 及 授 權 他 人 行 使 。

 

經 濟 權 與 精 神 權

版 權 的 特 質 有 二 。 一 是 經 濟 性 , 二 是 精 神 性 。

經 濟 性 權 力 有 很 多 種 , 但 可 歸 納 為 三 類 , 一 是 限 制 各 種 形 式 的 複 製 ; 二 是 限 制 各 種 形 式 的 提 供 ; 三 是 限 制 公 開 表 演 。

限 制 複 製 , 是 包 括 將 二 維 版 權 作 品 複 製 成 三 維 作 品 , 又 或 將 表 達 語 言 複 製 為 另 一 種 語 言 , 又 或 作 任 何 改 編 , 亦 包 括 由 傳 統 媒 體 複 製 為 非 形 體 媒 體 在 互 聯 網 上 載 或 下 載 。

限 制 提 供 , 是 包 括 出 版 、 租 售 、 無 線 電 台 電 視 廣 播 重 播 、 有 線 電 台 電 視 傳 播 重 播 , 亦 包 括 在 互 聯 網 上 向 公 眾 提 供 。

限 制 公 開 表 演 , 是 包 括 無 線 電 台 電 視 廣 播 , 有 線 電 台 電 視 傳 播 ; 公 開 的 意 思 大 體 是 指 離 開 了 私 人 家 居 環 境 。

任 何 人 在 未 取 得 版 權 人 同 意 而 擅 自 作 出 受 限 制 行 為 是 侵 權 行 為 。 如 果 行 為 的 目 的 是 貿 易 或 商 業 性 , 除 了 民 事 賠 償 外 , 更 要 負 上 刑 責 , 不 單 是 當 事 人 本 身 , 其 管 理 階 層 也 要 負 同 樣 的 法 律 責 任 。

精 神 權 是 芸 芸 私 有 產 權 中 稀 有 的 , 它 有 兩 種 , 一 是 署 名 權 , 二 是 作 品 完 整 權 。 署 名 權 是 指 若 作 者 預 先 聲 明 署 名 要 求 , 祇 要 版 權 保 護 期 未 終 結 , 也 可 隨 作 品 署 上 作 者 的 姓 名 , 除 非 作 者 同 意 放 棄 這 識 別 權 。 作 品 完 整 權 是 指 其 他 人 在 未 有 作 者 同 意 前 , 不 得 擅 改 作 品 的 內 容 而 貶 損 其 完 整 性 。

但 署 名 權 及 作 品 完 整 權 均 不 適 用 於 電 腦 程 式 , 或 以 報 導 時 事 目 的 的 版 權 作 品 或 製 作 , 或 一 些 資 訊 性 版 權 作 品 ( 如 報 刊 及 電 子 媒 體 等 ) , 這 是 理 解 到 有 關 媒 體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可 能 產 生 的 困 難 。 精 神 權 跟 經 濟 權 保 護 期 是 吻 合 的 。 精 神 權 與 作 者 情 比 金 堅 , 是 不 能 轉 讓 的 , 如 作 者 自 願 放 棄 又 是 另 一 回 事 。

 

互 聯 網 信 手 拈 來 的 誘 惑

新 媒 體 帶 給 管 理 層 的 新 誘 惑 可 不 少 , 例 如 互 聯 網 上 的 資 料 可 否 上 載 、 下 載 、 轉 載 , 或 提 供 種 種 聯 系 服 務 。 很 多 使 用 者 主 觀 希 望 可 任 意 取 用 。 但 是 否 這 樣 呢 ? 正 如 一 輛 沒 有 關 門 上 鎖 但 並 非 棄 置 的 車 子 停 泊 在 公 路 旁 , 是 不 是 其 他 人 都 可 隨 意 將 它 據 為 己 有 ? 版 權 人 基 本 上 是 不 需 要 給 版 權 通 知 。 版 權 作 品 像 是 隨 隨 便 便 擺 放 的 原 因 , 是 新 媒 體 更 方 便 地 增 加 它 無 限 抽 象 的 替 身 。 而 版 權 人 若 要 將 其 版 權 作 品 出 版 , 根 本 不 能 像 車 主 般 , 將 車 子 關 門 上 鎖 或 停 泊 到 私 有 地 方 。 新 媒 體 管 理 層 要 積 極 面 對 的 , 就 是 如 何 抗 拒 這 可 信 手 拈 來 的 誘 惑 。

做 每 一 件 事 均 有 代 價 。 誰 都 希 望 能 成 功 。 侵 權 式 開 展 業 務 愈 成 功 , 被 欺 負 一 方 就 更 積 極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以 保 護 其 權 益 , 取 回 公 道 , 這 樣 的 例 子 已 不 少 。 是 故 良 好 的 知 識 產 權 管 理 , 就 像 一 個 不 能 缺 席 的 宴 會 , 早 晚 都 要 參 加 。

新媒體出現,帶出互聯網的侵權問題。

如 果 版 權 人 真 的 不 介 意 其 作 品 被 人 取 用 , 祇 要 你 肯 問 , 他 應 會 毫 不 保 留 地 給 你 授 權 。 透 過 新 媒 體 提 問 , 絕 不 困 難 。 但 如 你 覺 得 對 方 並 不 一 定 會 同 意 的 話 , 就 更 不 要 不 問 自 取 了 ! 版 權 人 及 版 權 使 用 者 之 間 是 要 相 敬 如 賓 , 否 則 就 有 機 會 鬧 上 公 堂 。

版 權 也 不 是 完 全 絕 對 的 。 為 了 平 衡 版 權 人 權 益 與 社 會 一 些 訴 求 , 版 權 人 也 得 在 一 些 無 不 公 正 及 無 不 合 理 而 又 不 影 響 他 的 權 益 下 , 容 忍 他 人 在 不 需 徵 求 他 的 同 意 及 沒 有 付 版 權 費 的 情 況 下 , 使 用 其 版 權 作 品 作 特 定 用 途 , 例 如 作 研 究 及 私 人 研 習 、 批 評 、 評 論 及 新 聞 報 導 等 。 至 於 何 謂 不 公 正 、 不 合 理 、 不 影 響 版 權 人 權 益 ? 答 案 可 以 很 簡 單 , 祇 要 問 問 良 心 , 若 易 地 而 處 , 自 己 的 感 受 又 如 何 ? 這 由 來 已 久 版 權 人 要 容 忍 的 方 程 式 , 已 長 相 廝 守 地 包 含 在 所 有 主 要 版 權 公 約 中 , 沒 有 改 變 過 。

 

創 意 配 合 知 識 產 權

除 了 版 權 法 外 , 新 媒 體 從 業 仍 要 注 意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 如 互 聯 網 網 址 與 商 標 法 及 冒 充 法 的 關 係 , 發 明 性 的 商 業 方 法 專 利

創意配合知識產權可成為增值的契機。

( 如 在 互 聯 網 採 用 某 種 發 明 性 專 利 收 費 技 術 ) 和 其 他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法 規 。 總 括 來 說 , 新 媒 體 與 知 識 產 權 的 緣 份 並 不 比 人 體 基 因 複 雜 , 祇 要 循 規 蹈 矩 , 加 上 一 顆 客 觀 公 正 的 心 , 麻 煩 自 可 遠 離 你 。

創 意 配 合 知 識 產 權 是 增 值 的 契 機 , 是 成 功 創 富 的 主 因 。 大 家 都 應 尊 重 創 意 。 讓 香 港 新 媒 體 從 業 加 入 這 創 家 班 的 行 列 , 以 行 動 作 出 天 長 地 久 的 承 諾 , 為 香 港 憧 憬 的 知 識 經 濟 作 出 貢 獻 !

 

 ■ 張 錦 輝 
知 識 產 權 署 副 署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