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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工 作 者 一 向 被 稱 為 「 無 冕 皇 帝 」 , 香 港 情 況 尤 其 如 此 , 因 為 外 國 同 業 尚 有 操 守 守 則 作 為 自 我 監 管 , 但 香 港 過 往 可 說 沒 有 一 間 新 聞 機 構 訂 定 完 備 的 新 聞 專 業 操 守 守 則 , 只 有 少 數 機 構 把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定 列 明 於 員 工 守 則 或 手 冊 內 , 例 如 與 防 止 貪 污 有 關 的 不 可 收 受 利 益 規 定 、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守 則 的 公 平 規 定 等 ; 至 於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 記 協 ) 訂 定 的 專 業 操 守 守 則 , 亦 只 能 約 制 會 員 , 而 《 蘋 果 日 報 》 則 把 記 協 訂 定 的 守 則 列 為 附 件 , 供 員 工 參 考 。 上 述 近 乎 「 無 皇 管 」 的 情 況 , 過 去 沒 有 發 生 大 問 題 , 靠 的 是 個 別 新 聞 工 作 者 的 自 我 約 制 , 但 隨 著 報 業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 社 會 節 奏 日 益 加 快 , 和 更 多 非 新 聞 專 科 畢 業 但 又 缺 乏 職 前 訓 練 的 同 業 加 入 , 過 往 反 求 諸 己 、 毋 須 操 守 守 則 的 日 子 , 已 經 不 合 時 宜 。 試 想 想 , 若 果 沒 有 明 確 的 道 德 規 範 , 部 份 報 業 管 理 階 層 刻 意 聘 請 , 只 求 第 一 時 間 趕 到 意 外 現 場 拍 照 的 飛 車 手 , 又 怎 會 考 慮 如 何 避 免 加 添 死 傷 者 家 屬 的 哀 傷 ? 又 或 是 一 些 專 職 跟 蹤 拍 攝 藝 人 私 生 活 的 記 者 , 又 怎 會 跟 管 理 層 嘮 叼 如 是 做 法 有 否 新 聞 價 值 ? 此 外 , 在 事 事 求 快 求 新 的 情 況 下 , 如 何 避 免 失 真 、 偏 傾 , 相 信 亦 沒 有 多 少 傳 媒 機 構 曾 與 前 線 採 訪 人 員 深 入 討 論 。 這 一 切 , 或 多 或 少 與 報 業 競 爭 激 烈 , 大 家 只 管 追 求 銷 量 有 關 。 結 果 , 行 內 變 得 「 只 求 目 的 、 不 問 意 義 」 , 腥 色 煽 報 導 亦 隨 之 而 興 起 , 終 於 惹 來 公 眾 不 滿 , 政 府 遂 乘 時 建 議 加 強 管 制 。 面 對 上 述 情 況 , 業 內 團 體 急 謀 對 策 , 大 家 都 希 望 , 以 自 律 解 決 道 德 操 守 問 題 , 免 致 政 府 有 干 預 新 聞 自 由 之 機 。 而 自 律 亦 必 須 有 一 套 業 界 接 受 的 規 範 標 準 , 為 此 ,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與 香 港 攝 影 記 者 協 會 、 新 聞 工 作 者 聯 會 和 新 聞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共 同 草 擬 了 「 新 聞 從 業 員 專 業 操 守 守 則 」 , 並 經 諮 詢 五 間 大 學 和 專 上 學 院 的 傳 播 學 者 、 業 界 和 社 會 上 關 心 傳 媒 發 展 的 團 體 和 人 士 , 作 出 定 稿 。
自 律 規 範 標 準 守 則 主 要 分 理 念 、 操 守 守 則 和 運 作 細 則 三 部 份 。 在 理 念 部 份 中 , 除 了 訂 明 我 們 維 護 新 聞 自 由 的 決 心 外 , 亦 指 出 須 以 公 眾 利 益 為 依 據 。 至 於 何 謂 公 眾 利 益 , 和 業 界 可 以 公 眾 利 益 為 由
, 不 受 守 則 限 制 , 非 業 界 團 體 表 達 了 較 多 憂 慮 , 恐 怕 新 聞 從 業 員 會 濫 用 這 條 款 。 但 我 們 必 須 指 出 , 這 條 款 是 有 必 要 存 在 的 , 否 則 一 些 嚴 重 罪 行 實 難 以 正 當 手 段 加 以 暴 露 , 而 為 了 避 免 業 界 以 「 公 眾 利 益 」 ( public interest ) 為 名 , 報 導 「 公 眾 興 趣 」 ( public's interest ) 為 實 , 守 則 亦 劃 定 , 公 眾 利 益 是 指 「 揭 露 任 何 個 人 或 組 織 濫 用 權 力 、 疏 忽 職 守 , 或 不 法 的 行 為 」 ; 防 止 公 眾 受 誤 導 或 公 眾 安 全 及 健 康 受 到 威 脅 。 至 於 第 二 部 份 的 操 守 守 則 是 所 有 接 納 守 則 的 新 聞 從 業 員 遵 守 的 , 主 要 包 括 求 真 和 公 平 客 觀 地 報 導 , 避 免 淫 褻 、 不 雅 和 煽 情 , 遵 守 個 人 私 隱 、 致 力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和 正 確 處 理 不 願 透 露 身 份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消 息 等 。 我 個 人 認 為 , 求 真 、 避 免 淫 褻 還 是 比 較 清 楚 易 為 , 亦 較 易 受 公 眾 監 察 的 , 但 如 何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和 謹 慎 而 正 確 地 處 理 不 願 透 露 身 份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消 息 , 卻 只 能 靠 從 業 員 時 常 警 醒 , 免 致 誤 導 公 眾 。 試 想 在 各 方 利 益 集 團 均 欲 利 用 傳 媒 「 放 風 」 的 情 況 下 , 若 不 清 楚 寫 明 是 那 個 利 益 集 團 放 的 風 , 甚 至 張 冠 李 戴 , 便 可 能 會 錯 誤 影 響 民 意 。 我 希 望 個 別 傳 媒 機 構 或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能 夠 舉 行 一 些 座 談 會 , 討 論 當 中 涉 及 的 細 節 , 以 提 高 大 家 對 問 題 的 認 識 。
開 放 式 的 運 作 細 則
操 守 守 則 部 份 傾 向 原 則 性 , 不 同 工 種 或 採 訪 線 的 前 線 新 聞 工 作 者 , 落 實 時 , 會 有 特 別 的 關 注 點 , 故 此 四 會 在 整 個 守 則 中 另 闢 「 運 作 細 則 」 一 部 份 ,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已 訂 定 細 則 的 線 上 記 者 可 以 毋 須 遵 守 第 二 部 份 的 操 守 守 則 。 而 首 先 訂 定 的 是 新 聞 攝 影 , 其 中 列 明 , 新 聞 攝 影 工 作 者 拍 攝 時 不 得 設 計 或 導 演 新 聞 事 件 , 處 理 照 片 時 不 能 作 事 前 或 事 後 的 加 工 , 這 都 是 基 於 新 聞 求 真 的 守 則 基 礎 而 訂 定 ; 但 考 慮 到 報 章 版 面 亦 講 求 美 術 設 計 , 有 些 時 候 需 要 把 照 片 作 局 部 整 合 , 故 細 則 訂 明 , 有 關 做 法 可 以 接 受 , 但 必 須 註 明 , 有 關 照 片 曾 經 「 加 工 處 理 」 或 指 明 是 「 設 計 圖 片 」 。 構 想 中 , 第 三 部 份 的 運 作 細 則 是 開 放 式 的 , 其 他 工 作 或 線 上 新 聞 從 業 員 日 後 有 需 要 時 , 亦 可 制 訂 相 關 的 運 作 細 則 , 以 便 納 入 此 部 份 , 例 如 編 輯 、 娛 樂 新 聞 記 者 、 財 經 新 聞 報 導 、 網 絡 新 聞 ...... 等 。
業 界 催 化 作 用 誠 然 , 光 有 守 則 是 不 足 夠 的 , 它 獲 接 納 的 程 度 才 是 量 度 它 是 否 有 效 的 指 標 , 故 此 , 四 會 藉 諮 詢 之 便 , 亦 游 說 傳 媒 東 主 採 納 這 份 守 則 。 三 個 月 下 來 , 我 們 接 觸 的 二 十 六 個 傳 媒 機 構 中 , 三 份 二 表 示 支 持 守 則 , 並 會 以 不 同 形 式 採 納 守 則 的 內 容 , 包 括 納 入 工 作 守 則 或 員 工 手 冊 內 。 雖 然 四 會 制 訂 的 守 則 未 能 獲 全 數 傳 媒 支 持 , 但 支 持 者 包 括 所 有 電 子 傳 媒 和 銷 量 總 和 佔 過 半 數 的 報 章 , 扭 轉 風 氣 的 希 望 是 存 在 的 , 亦 希 望 其 他 未 表 態 支 持 的 報 章 日 後 會 改 變 心 意 , 合 力 改 善 情 況 , 重 拾 市 民 對 傳 媒 的 信 心 和 支 持 。 至 於 四 會 爭 取 將 守 則 納 入 新 聞 從 業 員 僱 佣 合 約 內 的 願 望 , 由 於 涉 及 不 少 法 律 技 術 問 題 和 業 界 的 疑 慮 , 目 前 未 能 達 到 , 但 本 會 認 為 , 在 守 則 實 行 一 段 時 間 , 業 界 對 守 則 的 規 定 有 更 深 認 識 後 , 各 專 業 團 體 和 個 別 機 構 可 以 再 深 入 討 論 其 可 行 性 , 因 為 這 確 可 令 新 聞 從 業 員 加 添 一 份 法 律 保 障 。 另 外 , 教 我 們 高 興 的 是 , 整 個 諮 詢 對 業 界 提 高 操 守 , 已 起 著 催 化 作 用 , 一 些 原 本 沒 有 訂 定 守 則 的 報 章 , 正 著 手 制 訂 , 《香 港 商 報 》 和 《 大 公 報 》 是 其 中 一 份 子 , 亦 有 傳 媒 機 構 參 考 四 會 訂 定 的 守 則 , 更 新 自 身 早 已 過 時 的 守 則 , 香 港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是 其 中 之 一 ; 至 於 業 界 的 討 論 , 亦 有 助 提 高 大 家 對 問 題 的 認 知 。 不 少 人 擔 心 , 守 則 缺 乏 法 律 效 力 , 又 沒 有 統 一 投 訴 機 制 , 效 力 成 疑 , 但 我 反 問 , 大 家 為 什 麼 要 未 戰 先 降 呢 ? 若 我 們 都 希 望 以 自 律 解 決 道 德 操 守 問 題 , 那 就 應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 另 外 ,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已 有 一 套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 其 他 新 聞 專 業 團 體 亦 會 各 自 設 立 類 似 機 制 , 好 處 理 市 民 對 業 界 的 投 訴 , 意 味 大 眾 可 以 做 到 投 訴 有 門 , 只 要 市 民 擅 於 行 使 其 權 利 , 傳 媒 能 不 作 出 回 應 ? ■ 麥 燕 庭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主 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