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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於 四 月 間 發 表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諮 詢 文 件 ( 下 稱 「 文 件 」 ) , 提 出 多 項 管 制 色 情 物 品 的 新 建 議 , 諮 詢 期 雖 於 六 月 中 告 終 , 但 監 管 色 情 刊 物 與 言 論 自 由 之 間 的 界 線 如 何 劃 定 , 爭 議 卻 仍 未 平 息 。 要 求 收 緊 監 管 色 情 刊 物 尺 度 的 呼 聲 , 始 發 於 公 眾 對 報 章 色 情 副 刊 和 嫖 妓 指 南 的 不 滿 情 緒 , 政 府 則 以 順 應 民 情 , 拋 出 一 籃 子 改 革 建 議 , 包 括 收 緊 向 「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 ( 下 文 稱 「 審 裁 處 」 ) 的 指 引 , 更 變 評 審 委 員 制 度 , 建 議 多 種 認 別 不 雅 物 品 的 標 籤 制 度 ( 如 在 報 頭 以 紅 線 標 明 內 容 有 不 雅 成 份 等 ) 。 姑 勿 論 出 於 何 種 意 圖 , 這 些 以 保 障 青 少 年 為 目 標 的 呼 聲 和 建 議 , 均 大 力 以 民 意 調 查 作 支 援 , 強 調 受 訪 公 眾 , 逾 半 數 反 對 報 刊 載 有 色 情 資 訊 云 云 。 對 立 一 方 則 以 言 論 自 由 , 或 憂 心 新 聞 自 由 受 損 作 護 盾 , 反 對 或 對 政 府 建 議 有 所 保 留 。 整 個 監 管 色 情 資 訊 的 論 辯 , 彷 彿 是 兩 種 價 值 觀 念 的 選 擇 , 演 譯 成 簡 單 的 思 維 區 分 ( 維 護 道 德 / 表 達 自 由 ) , 以 「 便 宜 」 的 手 段 禁 加 限 制 ( 立 法 與 執 法 ) 。 但 監 管 色 情 資 訊 涉 及 種 種 複 雜 性 , 具 爭 議 性 的 觀 念 、 對 監 管 機 制 、 社 群 角 色 等 範 疇 的 反 思 , 則 在 這 種 二 分 的 論 辯 中 抹 殺 掉 。
評 審 制 度 局 限 性 維 護 社 會 道 德 、 保 障 青 少 年 的 觀 念 大 抵 在 現 代 社 會 已 是 不 可 挑 戰 的 原 則 , 但 接 受 這 些 理 所 當 然 的 想 法 時 , 還 需 考 慮 純 粹 的 道 德 觀 念 與 生 活 體 驗 的 差 距 。 指 出 一 篇 圖 文 並 茂 、 充 滿 性 暴 力 、 扭 曲 兩 性 關 係 的 文 章 如 何 教 壞 人 相 信 較 為 容 易 ; 但 一 則 把 一 夜 情 浪 漫 化 的 文 章 , 則 需 要 更 持 續 的 教 育 , 才 能 檢 視 箇 中 性 好 奇 、 性 安 全 、 個 人 道 德 選 擇 和 兩 性 關 係 等 複 雜 問 題 。 筆 者 並 非 鼓 吹 某 類 性 題 材 的 描 述 , 而 是 認 為 確 立 個 人 性 觀 念 的 教 育 既 漫 長 且 複 雜 , 容 易 受 惑 的 不 單 是 青 少 年 , 成 人 亦 如 是 , 若 簡 單 以 某 種 監 察 制 度 來 規 範 道 德 觀 念 , 事 實 上 只 屬 權 宜 之 計 。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行 之 多 年 , 建 立 了 一 套 評 審 制 度 , 但 公 眾 應 明 白 到 這 制 度 背 後 的 局 限 性 。 審 裁 處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評 定 類 別 及 作 出 裁 決 , 裁 定 物 品 是 否 淫 褻 ( 禁 止 發 佈 ) 或 不 雅 ( 須 附 合 一 定 限 制 才 可 發 佈 ) 。 它 的 成 員 有 一 百 二 十 五 人 , 由 終 審 法 院 委 任 公 眾 人 士 出 任 , 每 次 召 開 評 審 個 案 由 一 名 法 官 和 兩 名 委 員 裁 定 物 品 的 級 別 。 甄 選 委 員 的 方 法 有 點 類 近 社 會 科 學 調 查 採 用 的 「 隨 機 抽 樣 」 方 式 , 但 我 們 要 問 , 這 種 方 式 真 的 可 以
「 文 件 」 建 議 審 裁 處 採 用 二 級 制 , 由 一 個 政 務 司 委 任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負 責 評 定 物 品 的 級 別 , 審 裁 處 則 只 處 理 上 訴 個 案 。 這 項 建 議 以 「 功 能 界 別 」 的 概 念 取 代 所 謂 「 抽 樣 方 式 」 , 但 在 理 念 上 仍 是 千 瘡 百 孔 。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教 師 、 社 工 界 、 宗 教 界 甚 或 不 同 專 業 人 士 的 代 表 , 在 建 議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佔 一 席 位 , 但 他 們 評 審 色 情 資 訊 的 尺 度 , 又 多 少 能 反 映 整 體 的 道 德 觀 ? 筆 者 反 制 度 的 論 述 並 非 無 限 上 綱 , 而 是 指 出 整 套 監 管 色 情 資 訊 的 制 度 , 一 如 我 們 的 司 法 制 度 , 只 是 作 為 解 決 紛 爭 或 判 別 對 錯 的 最 後 手 段 , 而 且 放 在 維 護 道 德 觀 念 範 疇 而 言 , 它 的 理 據 是 如 此 脆 弱 , 要 它 承 擔 過 多 的 社 會 期 望 和 道 德 職 責 , 只 會 擴 大 它 的 荒 謬 性 。
脆 弱 制 度 下 的 表 達 自 由 部 份 社 會 人 士 指 責 個 別 報 刊 以 言 論 自 由 作 護 盾 , 左 手 抗 拒 政 府 監 管 , 右 手 大 量 生 產 色 情 資 訊 。 這 項 指 責 確 實 點 出 現 時 的 困 局 , 但 衡 量 監 管 的 方 法 和 擴 大 監 管 權 力 的 同 時 , 公 眾 也 需 意 識 到 監 管 法 則 潛 在 的 威 脅 。 現 行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並 沒 有 為 「 淫 褻 」 、 「 不 雅 」 作 明 確 的 法 律 定 義 , 而 是 以 指 引 方 式 供 審 裁 處 成 員 作 為 裁 定 物 品 級 別 的 參 考 。
事 實 上 ,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規 管 的 對 象 十 分 廣 泛 , 也 不 一 定 只 限 於 「 色 情 」 的 範 疇 , 它 的 權 力 愈 大 , 被 用 作 箝 制 表 達 自 由 的 威 力 就 愈 大 。 政 府 在 「 文 件 」 中 建 議 加 強 向 審 裁 處 發 出 的 指 引 , 把 以 「 不 能 接 受 的 方 式 來 形 容 、 描 繪 、 表 達 或 處 理 性 、 恐 怖 、 罪 行 、 殘 暴 或 暴 力 等 事 物 」 、 「 一 般 合 理 的 社 會 人 士 認 為 不 能 接 受 」 或 「 對 未 滿 十 八 歲 人 士 有 害 」 的 閱 讀 資 料 進 行 評 級 。 這 項 指 引 一 旦 落 實 , 受 規 限 的 文 字 著 述 遠 超 過 監 管 色 情 資 訊 的 範 疇 , 它 對 表 達 自 由 權 利 確 實 帶 來 巨 大 的 陰 影 。 多 則 在 海 外 或 本 港 曾 掀 起 社 會 議 論 , 甚 或 道 德 指 責 的 新 聞 報 導 ( 如 戰 爭 報 導 及 圖 片 、 肢 解 案 、 嘉 利 大 廈 火 災 照 片 ) , 在 新 建 議 下 很 大 可 能 受 到 禁 制 。 這 些 涉 及 殘 暴 行 為 、 令 人 不 寒 不 慄 的 新 聞 內 容 , 甚 至 是 一 些 以 這 類 題 材 作 內 容 的 書 刊 或 小 說 , 不 論 是 否 嘩 眾 取 寵 之 作 , 也 有 犯 禁 之 嫌 。 這 類 建 議 究 竟 為 文 字 著 述 設 下 了 多 少 禁 區 、 淨 化 多 少 表 述 空 間 , 是 倡 議 保 障 青 少 年 之 餘 必 須 考 慮 的 問 題 。 若 再 考 慮 整 個 監 管 制 度 , 全 繫 於 數 名 審 裁 員 或 委 員 身 上 , 表 達 自 由 竟 建 築 在 如 此 脆 弱 的 制 度 下 , 能 不 令 人 擔 慮 嗎 ?
以 公 民 社 會 對 抗 市 場 要 捍 衛 保 護 青 少 年 、 維 護 道 德 觀 念 等 原 則 , 法 律 和 監 察 制 度 只 是 最 後 , 亦 是 最 少 效 用 的 手 段 , 一 如 表 達 自 由 視 法 律 為 最 低 限 度 的 保 障 。 我 們 並 非 只 活 在 法 律 框 架 下 , 友 儕 網 絡 、 學 校 社 群 、 家 庭 、 宗 教 社 群 以 至 形 形 式 式 的 社 會 團 體 , 對 個 人 品 格 和 思 維 培 育 起 重 要 作 用 。 本 港 傳 播 媒 體 確 實 欠 缺 自 省 和 自 律 精 神 , 以 色 情 資 訊 招 徠 讀 者 的 辦 報 策 略 亦 可 能 愈 演 愈 烈 ; 但 最 持 久 的 、 有 效 和 艱 巨 的 方 法 還 是 加 強 民 間 社 會 各 種 網 絡 的 力 量 , 以 培 育 思 辯 的 能 力 , 抗 衡 充 斥 市 場 的 色 情 資 訊 。 以 一 種 千 瘡 百 孔 的 制 度 完 成 這 項 道 德 責 任 , 效 用 成 疑 , 更 犯 不 著 為 箝 制 表 達 自 由 開 路 。
■ 莫 健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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