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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法律及監管事項 |
| 5.3 藐視法庭 |
若一項舉動或表述極有可能嚴重妨礙或左右司法公正的,就會構成藐視法庭。藐視法庭條款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權力的法庭,由裁判法院上至終審法庭。 一般而言,只是在法庭審訊〝活躍期〞內,才會有藐視法庭的危險。大部分刑事案件,審訊〝活躍期〞由拘捕疑犯或發出傳票時開始,而大部分民事案件就由已排期聆訊開始。當一宗刑事案已作判刑或民事案已作裁決,審訊〝活躍期〞便終結。 |
| 可能導致藐視法庭的情況 |
可能導致藐視法庭的情況:在審訊活躍期內,播報的主要〝禁地〞是:
新聞工作者應熟知在法庭內不准錄音或攝影。雖然新聞工作者干犯藐視法庭的危險最明顯,但其他種類的節目也有可能犯上藐視法庭罪的,例如以戲劇化描繪近今法庭審案過程的節目。 |
| 對藐視法庭指控的抗辯 |
對藐視法庭指控的抗辯:如被控藐視法庭,引用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效用非常有限。法官可對輕微或非蓄意的藐視法庭行為不予追究,也可為抗拒第三者試圖以藐視法庭規條來阻止播出關乎正當公眾利益的資料,而不予追究。 向公眾以公正,準確和適時的方式報導法庭的公開聆訊過程,是法定的權利,但這權利是有附帶條件的。法官有權下令延緩報導一宗案件的全部審訊過程或某些細節。報導法庭審訊,同時也受其他的法定限制約束,包括關於報導裁判法院初級偵訊的限制,和報導兒童法庭及家事法庭的限制。 |